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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叶红梅与谢文杰、刘文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梅,谢文杰,刘文婷,重庆圣迪普隆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叶红梅,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谢文杰,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刘文婷,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圣迪普隆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谢文杰,重庆圣迪普隆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红梅与被执行人谢文杰、刘文婷、重庆圣迪普隆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渝仲字第796号裁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400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刘文婷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肉类××、××、××号房屋(权证号:104房地证2013字第38455号)进行处置,委托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司法评估,前述房屋评估价为31.24万元。本院以评估价委托重庆市金槌拍卖有限公司对前述财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2016年10月14日,易祖琼(身份证号:)以445400元的竞价竞得前述财产,并付清全部款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9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文婷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天陈路54号附1层肉类1、2、3号房屋(权证号:104房地证2013字第38455号)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刘文婷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天陈路54号附1层肉类1、2、3号房屋以拍卖成交价445400元过户给买受人易祖琼(身份证号:),买受人易祖琼应立即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余彦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98-2号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叶红梅与被执行人谢文杰、刘文婷、重庆市圣迪普隆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本院(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9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刘文婷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天陈路54号附1层肉类1、2、3号房屋(权证号:104房地证2013字第38455号)的查封,该标的物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它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二、依法协助买受人买受人易祖琼(身份证号:512225197303066560)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注销上述房地产权证。附:本院(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98-2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拍卖标的物过户)受送达人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康忠亮送达人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者参照民事诉讼相关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