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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房艳成与被告胡月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艳成,胡月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2民初3868号原告:房艳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胡月忠,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房艳成与被告胡月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艳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月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房艳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0月19日购买单县天赐缘车业有限公司资产,并经单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单法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为有效协议。2013年12月8日被告将其购买的上述资产转让原告,原告已将转让款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为此依法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为有效合同。被告胡月忠承认原告房艳成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9日,单县天赐缘车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胡月忠(乙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甲方将位于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东环路以西的甲方资产A1栋厂房(其中含20间在建房屋,已建好两层),以现有状况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1800000元整。该资产转让后,乙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转让厂房以转让图纸为准)。二、甲方保证对以上转让资产拥有处分权,并保证没有进行变卖、转移、抵押、设定担保和查封等他项权利,没有第三方对该资产主张权利,甲方保证没有因建设使用转让资产对外产生债务,如有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三、如甲方隐瞒上述转移资产上设定他项权利的事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将1800000元转让费返还乙方,并承担乙方的所有损失。2013年10月31日经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法确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胡月忠、单县天赐缘车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厂房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2013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如下:甲方(卖方):胡月忠乙方(买方):房艳成甲、乙双方就房地产转让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各方共诺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单县开发区东环路西天赐缘车业有限公司内的房地产系A1栋厂房(其中含20间在建房屋,已建好两层)转让予乙方。二、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小写¥1800000.00元)。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甲方为乙方出具收据。四、甲方承诺对所转让的房地产享有全部法定处分权,与任何人没有权属纠纷。该土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甲方:胡月忠乙方:房艳成2013年12月8日。原告提交了被告于2013年12月8日出具的收到现金1800000元的收条一份。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原、被告对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单县开发区东环路西天赐缘车业有限公司内的房产即A1栋厂房(其中含20间在建房屋,已建好两层)转让予乙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该厂房所占用的土地权属,双方均为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处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房艳成与被告胡月忠于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原、被告之间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被告胡月忠自愿将坐落在单县开发区东环路西天赐缘车业有限公司内的房产即A1栋厂房(其中含20间在建房屋,已建好两层)转让给原告房艳成属有效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月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