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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梓强、赵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梓强,赵美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951号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连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海伟、彭小亮。被告:徐梓强。被告:赵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梓强、赵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