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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婺源县丰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婺源县丰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527号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7938684X6。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会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婺源县丰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太白镇青年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083916363E。法定代表人:毛水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婺源县丰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婺源县丰润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