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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4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原告才某某某与被告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某,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351号原告才某某某,女,藏族,1993年11月15日生。被告扎某某,男,藏族,1992年1月6日生。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才某某某与被告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才某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才某某��负担。审判员 索南达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卓 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