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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佳与闫俊、杨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佳,闫俊,杨博,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夏乾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726号原告:高佳,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博,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虹桥北路永胜花园B座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闫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乾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阳澄巷33号。法定代表人:吴艳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燕,女,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高佳与被告闫俊、杨博、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夏乾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已由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处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佳撤诉。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计2427.50元,由原告高佳负担。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