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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瞿国斌、于淑环、吉林省和发祥典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瞿国斌,于淑环,吉林省和发祥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瞿国斌。被执行人:于淑环。被执行人:吉林省和发祥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瞿国斌、被执行人于淑环、被执行人吉林省和发祥典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97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下发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于淑环名下坐落于朝阳区清华路7号的房屋【建筑面积873.51平方米、丘地号:4-70/6-19(101)、房权证长房权字第10601570**号】予以查封(注:该房屋现已租赁给案外人用于经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