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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诉临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1454号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东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涛,主任。委托代理人:贾西锐,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龙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杨作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法定代表人:闫廷举,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斌,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韦姜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退还侵占的原告集体土地。事实和理由:位于罗庄区罗六路西侧,临沂宏大拍卖行北邻,系原告集体土地,被告于2002年占用该地3.36亩建筑用房用作被告公司的办公地点,同时在该办公室北部空地搭建了仓库,后原告知悉被告该侵权事实后曾派人交涉,被告拒绝退还所侵占的土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发生的侵权纠纷系基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及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该涉案土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有关行政部门的解决,法院无法确定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西崖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兆利人民陪审员  魏荣坤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