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与林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林秀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561号原告:福建省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295号绿海学城12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5348722E。负责人:江惠炳。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清华(该公司员工),男,住漳州开发区。被告:林秀芬,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福建省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林秀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联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开发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桂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