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孟铸与福州市工业路小学、张晓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孟铸,福州市工业路小学,张晓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张孟铸,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福州市工业路小学,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18165-X。法定代表人:宋建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晓溶,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再审申请人张孟铸因被申请人福州市工业路小学与被申请人张晓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台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孟铸申请再审称:其女儿张晓溶租赁福州市工业路小学店面,因2011年12月间发生纠纷后就放弃租赁,并委托其索回店面押金。其是涉案店面实际使用人,是本案的直接当事人,有权参加原审诉讼,却被原审剥夺了诉讼权利。为此,请求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纠纷,福州市工业路小学与张晓溶签订有《店面租赁合同书》,根据该合同张晓溶是涉案店面的承租者,张孟铸虽然是张晓溶父亲,并使用了涉案店面,但并没有与福州市工业路小学形成租赁关系,按照《店面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张晓溶承租期限已届满,继续占有使用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张晓溶腾空店面并交还给出租人福州市工业路小学符合法律规定,该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孟铸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