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江西)有限公司与郭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华建材(江西)有限公司,郭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777号原告:建华建材(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南新乡西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1052599P。法定代表人:杨余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建强,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建材(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685元。审 判 长 齐进斌人民陪审员 彭 俊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