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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天娥与周龙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3390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周某,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襄阳市人,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尤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