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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087号

任建飞与孟献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建飞,孟献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任建飞,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大任庄村大任庄。

被执行人:孟献龙,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本院在执行任建飞与孟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占伟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