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鲁文兰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鲁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23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鲁文兰,女,汉族,1940年6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上诉人鲁文兰因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行初2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鲁文兰上诉称,2009年李全顺购买321亩土地,2010年3月18日,新乡市委原书记等领导,参加了河南省全顺铜业(全顺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铜业)开工奠基仪式;2011年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力宣传全顺铜业高、精、尖美好前景,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政府的宣传,把钱借贷给了全顺铜业。全顺铜业出事后,新乡市人民政府还于2013年8月22日在政务公开网为全顺铜业公开辟谣。全顺铜业后来被查封,李���顺也被刑事拘留。上诉人借给全顺铜业的钱要不回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完全是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力宣传的行为所致。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判令新乡市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本金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鲁文兰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对全顺铜业的宣传报道虚假、违法,该所诉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判���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