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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孔小波与方玉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小波,方玉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004号原告:孔小波,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方玉定,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孔小波与被告方玉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孔小波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方玉定及时给付下欠货款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方玉定承担。事实和理由:方玉定在经开区时,双方口头约定由孔小波向其供货。2014年8月22日,经双方结算,方玉定下欠孔小波5300元,并有方玉定出具的欠据佐证。此后,孔小波多次催要,方玉定拒不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方玉定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定远县蒋集镇井岗村大塘面组17号,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