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昌辉与被告楚金辉、李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辉,楚金辉,李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541号原告徐昌辉被告楚金辉被告李伟原告徐昌辉与被告楚金辉、李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被告信息明确的标准应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一方面应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按时向本院提供补正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昌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炜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