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王庆伟与殷明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伟,殷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庆伟,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生,农民,现住址汪清县罗子沟镇古城村。被执行人殷明玉,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生,职员,现住址汪清县汪清镇鑫达花园小区*号楼。申请执行人王庆伟与被执行人殷明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汪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庆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3,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殷明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再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汪民一初字第8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