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对被执行人大连华侨种猪场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华侨种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1行审72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组织机构代码00165382-0,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晋良,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郁,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调研员,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峻,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华侨种猪场,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苏家庆。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于2014年5月22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华侨种猪场作出了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23.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约2,214.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6,23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2014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如数缴清了罚款16,239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214.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刘丽娜代理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