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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彭见全与唐孝德、河南文峪金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见全,唐孝德,河南文峪金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349号原告彭见全,男,1972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何恩乾,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孝德,男,1962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章晋兴,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文峪金矿。法定代表人沙波,矿长。地址:灵宝市豫灵镇。委托代理人刘金禄,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樊国献,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彭见全与被告唐孝德、河南文峪金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彭见全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恩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见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远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