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彭见全与唐孝德、河南文峪金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见全,唐孝德,河南文峪金矿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349号原告彭见全,男,1972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何恩乾,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孝德,男,1962年5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章晋兴,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文峪金矿。法定代表人沙波,矿长。地址:灵宝市豫灵镇。委托代理人刘金禄,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樊国献,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彭见全与被告唐孝德、河南文峪金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彭见全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恩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彭见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冯欢欢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远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