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18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234号原告:赵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闫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尚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