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春燕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燕,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张金龙,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李春燕与被执行人张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9民初31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金龙赔偿李春燕共计五万七千二百四十七元二角六分,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开始,于每月二十日前支付原告李春燕一千五百元,直至付清为止。因被执行人张金龙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李春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金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金龙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将被执行人张金龙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3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