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春杰、朱翠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杰,朱翠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特1号申请人:刘春杰,女,199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时俊杰,男,淮阳县临蔡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翠平,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申请人刘春杰要求宣告朱翠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春杰诉称,其与被申请人朱翠平系母女关系,因朱翠平自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请求依法宣告朱翠平失踪。为此,申请人刘春杰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申请人刘春杰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第二组、���振屯乡木集村民委员会及刘振屯乡派出所证明共三份。证明目的:被申请人朱翠平已经离家两年以上,杳无音讯。第三组、证人刘某1、刘某2证言。证明目的:被申请人朱翠平于2013年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未归。本院依法调查蔡永梅、王艳及张学梅的笔录各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朱翠平自2013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被申请人另两个子女现跟随其祖父刘某2生活。经查,朱翠平,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号。被申请人朱翠平与其夫刘光运共生育三个子女:1998年1月12日生育长女刘春杰,2003年3月16日生育次女刘书杰,2007年3月5日生育长子刘天宇。刘光运于2015年12月患病去世。朱翠平于2013年5月份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17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出寻找朱翠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翠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朱翠平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公告查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春杰作为朱翠平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朱翠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翠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培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