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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芳与常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汉寿龙阳国际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常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汉寿龙阳国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665号原告:李芳,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汉寿龙阳国际店。负责人:赵蓓。原告李芳与被告常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汉寿龙阳国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芃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