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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宗秀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宗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35号罪犯陈宗秀,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台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秀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宗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宗秀系病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秀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姚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