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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仕明与伍柏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仕明,伍柏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仕明,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柏锋,男,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景先(系被上诉人伍柏锋之姑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号三合商利写字楼。负责人:杨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仕明因与被上诉人伍柏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仕明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叶仕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仕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上诉人叶仕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代理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泽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