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易锦浪与分宜县杨桥镇西坑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锦浪,分宜县杨桥镇西坑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979号原告:易锦浪,男,1962年6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周洪平,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县杨桥镇西坑煤矿。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杨桥镇湖丘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严玉锟,矿长。委托代理人:任国辉,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蔚,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锦浪诉被告分宜县杨桥镇西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锦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分宜县杨桥镇西坑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易锦浪自愿撤回对被告分宜县杨桥镇西坑煤矿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锦浪撤回对被告分宜县杨桥镇西坑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易锦浪承担。审判员 袁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