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第4703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玥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