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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字第4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第4703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玥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