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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佘浪物业服务合同申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佘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4312号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袁钰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雪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雪恒,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佘浪,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佘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许洪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