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孙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法定代表人杨殿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政峰,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30号楼1单元702室。被执行人孙寿鹏,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室青堆镇海滨街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守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的大棚交付申请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借款1,184,0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