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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炜与赵亚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炜,赵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炜,男,汉族。被执行人赵亚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韩炜与赵亚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亚斌的银行存款1546.66元已被我院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