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全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刑终17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全,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5年5月24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辽092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周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全撤回上诉。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92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东审判员 韩 流审判员 田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