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遵化市宇霸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遵化市宇霸门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西三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林跃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宇霸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北二环西路西三里村北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魏志超,经理。上诉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遵化市宇霸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三份《宇霸系列产品购销合同》均无上诉人盖章,对上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或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一审卷内材料,被上诉人遵化市宇霸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宇霸系列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遇有纠纷双方应力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诉讼时,由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遵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责任承担应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证核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