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民终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德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德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10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丰庆街618号。法定代表人:吴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福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德修,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上诉人浙江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德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隆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思杰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