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福刚与陈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刚,陈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刚,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陈岩,男,1979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孙福刚申请执行陈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