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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元宝与虞有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宝,虞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2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孙元宝,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虞有贵,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元宝与被执行人虞有贵合同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94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虞有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范仪华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