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园、安润与何小峰、李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园,安润,何小锋,李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688号原告安园,女,汉族。原告安润,女,汉族。被告何小锋,男,汉族。被告李宇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园、安润诉被告何小锋、李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园、安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园、安润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园、安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冯国庆代审 判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倍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