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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泰安鲁普耐特塑料有限公司与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鲁普耐特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阳县城金阳大街。法定代表人:罗士贞,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鲁普耐特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范镇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沈明,董事长。上诉人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泰安鲁普耐特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42元,减半收取6621元,由上诉人宁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邢晗晗代理审判员  李潇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