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5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舒建与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15494号原告:舒建,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西来寺4号。法定代表人:刘先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舒建与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为原告办理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事实和理由:2002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产权出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重庆市渝中区房屋,房屋成交价45000元,房屋产权证、国土证由被告办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至今仍未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被告星辰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0月29日,舒建与星辰公司签订《房屋产权出售协议》,约定舒建购买星辰公司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建筑面积49.77平方米,成交价45000元,房款于三日内一次性交清;房屋产权证、国土证由星辰公司办理。当日舒建向星辰公司支付购房款45000元及水、电、气、笔录安装费4000元,共计49000元。但星辰公司至今未为舒建办理不动产权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出售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星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舒建办理重庆市渝中区房屋不动产权证。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重庆星辰地产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