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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市区佰氏乐购超市与刘振川、贾薇、范海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新市区佰氏乐购超市,刘振川,贾薇,范海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保定市新市区佰氏乐购超市,住保定市乐凯北大街秀兰城市美居西区***号,业主刘占意。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维群、杨晓辉,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薇。被告:范海源。原告保定市新市区佰氏乐购超市与被告刘振川、贾薇、范海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起诉时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鉴定后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导致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无法确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市新市区佰氏乐购超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鲍云书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