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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万庆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万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027号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小芳,公司经理。被告王万庆,男,个体,67岁,住址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万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达拉特旗万福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万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