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景喜明与许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喜明,许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景喜明,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许灵,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喜明与被执行人许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60万元及利息(未含执行费、诉讼费),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雷春华审判员 何 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