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章小飞与高树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飞,高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章小飞,男,汉族,1986年4月25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高树军,男,汉族,1970年4月5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章小飞与高树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章小飞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并于2016年8月9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树军立即履行调解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高树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章小飞工程款225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81.25元,执行费237.5元,但因被执行人高树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高树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多次到被执行人高树军居住地及村委会多方查找,但均未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章小飞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高树军的具体下落及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章小飞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