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许烈与张红跃、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烈,张红跃,马某,张应,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350号原告李许烈,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张红跃,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系肇事者辆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马朝坦之妻),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马某。被告张应,女,1945年12月6日出生,(系肇事者辆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马朝坦之母),汉族,住鲁山县。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东路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87175109-6。本院受理原告李许烈诉被告张红跃、马某、张应、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向李许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李许烈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李许烈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许烈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丽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