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蔡吉成、吴珏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蔡吉成,吴珏玲,葛朝辉,林娇娥,包鑫亮,许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匡泉生,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小梅,江苏熠达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吉成。被执行人吴珏玲。被执行人葛朝辉。被执行人林娇娥。被执行人包鑫亮。被执行人许林香。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蔡吉成、吴珏玲、葛朝辉、林娇娥、包鑫亮、许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包鑫亮、许林香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63号康桥花园22幢406室房屋一套,但属轮候查封且存在银行抵押,本院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林香名下苏E×××××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吉成名下苏E×××××汽车一辆,由于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仅扣划到被执行人许林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970.73元,本院已将款项退至申请人。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汽车二辆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