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长福与被告张晓东、翁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福,张晓东,翁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民初1306号原告:谢长福,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党,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东,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翁小燕,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谢长福与被告张晓东、翁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福的委托代理人江贤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东、翁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长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晓东、翁小燕共同返还谢长福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张晓东、翁小燕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8日,张晓东以急需资金为由向谢长福借款110000元。而后,张晓东返还了50000元借款,并于2014年11月20日向谢长福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10个月即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张晓东于2014年11月20日另行向谢长福借款3000元,并在上述《借条》中特别注明“2014年11.20另借3千”。借款到期后,经谢长福多次催讨,张晓东至今未予偿还。谢长福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张晓东、翁小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晓东、翁小燕应共同向谢长福清偿借款本息。为此,谢长福于2016年5月23日诉至本院。张晓东、翁小燕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0日,张晓东、翁小燕向谢长福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兹向谢长福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借款利息月利息1.5%,借款期限10个月,2014年11.20-2015.9.20”。张晓东还在上述《借条》下方的空白处注明“2014年11.20,另借3千。”嗣后,张晓东、翁小燕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另查明,张晓东与翁小燕于200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30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于张晓东、翁小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张晓东、翁小燕共同向谢长福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晓东、翁小燕应予偿还。张晓东于2014年11月20日向谢长福借款3000元,有《借条》在案佐证,予以确认,但由于双方对该笔借款的利息未作约定,应按无息借贷处理,同时,该笔借款发生于张晓东、翁小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张晓东、翁小燕共同偿还。故对谢长福要求张晓东、翁小燕返还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其中60000元借款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谢长福要求张晓东、翁小燕支付3000元借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晓东、翁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晓东、翁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谢长福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其中60000元借款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谢长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75元,由张晓东、翁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鑫人民陪审员 罗良趾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益萍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