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再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大英与朱道峰、曹华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大英,朱道峰,曹华林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再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大英,女,195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申祖刚,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系申请人儿子。诉讼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道峰,身份证名为朱道锋,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华林,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王大英因与被申请人朱道峰、曹华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15民申2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大英、委托代理人申祖刚、李家军、被申请人朱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曹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大英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作出裁判依据的土地使用证现已被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朱道峰、曹华林未提交书面意见。朱道峰当庭答辩称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一是2015年4月20日,固始县人民政府颁发固政文(2015)83号关于同意注销朱道峰、曹华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复文件,同意注销曹华林(证书编号:固陈集用(2009)第1160699号)和朱道峰(证书编号:固陈集用(2009)第1160700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二是2015年4月23号,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注销公告,公告注销朱道峰、曹华林两户位于固始县陈淋子镇草田社区路东居民组编号为固陈集用(2009)第1160699号和固陈集用(2009)第1160700号两本集体土地使用证。综上所述,由于原生效判决的证据发生了变化,原一、二审判决确认朱道峰、曹华林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的范围内对诉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没有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和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刘江平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