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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恢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亚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洲,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恢119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洲,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林,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李亚洲与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自二〇一五年九月起,张林分七个月偿还李亚洲借款本息合计一百一十五万元,自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二月每月各偿还十五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偿还二十五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二元,由李亚洲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李亚洲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亚洲于2016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终结案件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丰民(商)初字第102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