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6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全翠菊与谢永勇、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翠菊,谢永勇,吴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6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全翠菊,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谢永勇,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美英,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全翠菊与被执行人谢永勇、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谢永勇、吴美英在本院还涉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总标的为324315.14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吴美英有银行存款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美英的银行存款32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