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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大磊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磊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大磊,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禹州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6月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大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豫108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大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大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大磊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大磊在上诉期满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大磊撤回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恒审 判 员  高东安代理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