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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南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3民初2858号原告:南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南某乙由原告抚养,南圣雯由被告抚养;3、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南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南圣雯。原被告婚前认识较短,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感情不专,致使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虽然发生过一些摩擦,但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南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南圣雯。现二女均随原告南某甲生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双方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二女。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还有修复和好的可能,不足以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南某甲诉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证据不足,故对于其离婚诉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南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渐 关注微信公众号“”